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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时期检察环节命案办理工作的再思考
时间:2022-08-01  作者:杨林  新闻来源: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对新时期检察环节命案办理工作的再思考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杨林

      命案是伤害性最强、影响面最广的恶性案件,是一个地方治安状况好坏、群众安全感高低的集中体现。当前,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明显提升,对命案的关注度显著增强,完善命案工作机制防范冤假错案已成为当今社会的重大课题。步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变化的是办案方式,不变的是职责使命,检察机关要以“求极致”精神,把命案办理工作推至新水平。

      一、命案和冤假错命案

  司法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命案则是这道防线的核心体现。命案的侦查和办理集中反映了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命案”并非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它是指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不含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其范围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

  以贵州省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命案为视角,该县域内命案主要有以下特点:

  数量上:近五年内个别年度的案件数量虽有下降,但每年均较多。人员结构上:涉案人员主要是青壮年,男性占绝大多数,农民和无业人员居多,涉案人员经济条件较差,文化水平偏低,无国家公职人员犯罪。案发原因上:原因复杂多样,因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矛盾引发的命案所占比重最大,酒后发案的情况较多,“杀亲案”时有发生,预谋故意杀人情况少。案发地点上:农村、郊区等偏远地方是命案高发区,但城区也有发案。犯罪手段上:暴力化特征突出,有的案件犯罪分子甚至杀害无辜的幼童。反侦查能力提升,如:丢弃作案工具导致证据灭失、毁灭带血的衣裤、丢弃尸体、作假证包庇等。

  过去,由于受 “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有罪推定”等传统诉讼观念和“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影响,“命案必破”的工作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被异化,导致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滋生了不少的冤假错命案,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极大损害了人权1。如: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内蒙古呼格案等。冤假错命案不仅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也给蒙冤者及其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巨大伤痛,使得司法蒙羞,部分典型冤假错案的曝光,更是引发了公众对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信任危机。随着法治的进步和司法理念的革新,近年来,命案工作理念已从“命案必破”转变为“命案不能有错”,这是量变到质变的飞跃,也是人权制度经历司法阵痛后得出的必然选择和理性回归2。随着依法治国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新时期,不能再依靠真凶归来、被害人复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推翻等方式来纠正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必须更有作为,心怀“国之大者",充分发挥在命案工作中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扛起担当。

      二、以“求极致”精神做实证据审查

     (一)查微析疑。司法实践中,常有因证据不足而对命案嫌疑人做出不捕不诉的情形,追根究底是因证据存在严重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客观性证据少,缺乏指向犯罪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未形成锁链。二是言词证据反复多变,证据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有效排除。三是侦查活动严重违背法定程序,导致所获取的关键性证据、细节性证据、隐蔽性证据不能采信,证据效力低。因此,对命案证据的审查要做到查微析疑“求极致”,切实杜绝先入为主和疑罪从轻,强化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和非法证据排除,加强与公安、法院的监督制约,不能一味放弃原则去顺从民意。一是认真梳理案发原因,准确判断犯罪动机。二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必查,看是否存在案中案。三是有疑点必查,看是否存在深挖的空间或冤假错案可能。四是做好矛盾风险研判,避免引发连锁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

     (二)强化对物证的审查。物证具有稳定性,能客观反应事实真相。案发现场遗留的血迹、足迹、指纹、毛发、精斑、毒药、烟头等物证,是证实嫌疑人出现在现场并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的有力证据,对其有罪供述可形成有效印证,特别是隐蔽性物证对案件事实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审查物证的原始特征、来源、是否遗留有相关生物检材、是否送检。二是审查收集固定程序是否合法。三是审查证明内容是否合情合理。四是审查与其它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有矛盾的能否合理排除。           

     (三)强化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现场勘查中存在大量证据无法承载的信息,这些信息经过专业人员的总结,在完善证据链条、增强检察官内心确信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一是审查现场勘验检查是否全面细致,中心现场、外围现场、流动现场是否勘查到位。二是审查勘验检查情况是否存在问题和矛盾。三是审查勘验检查笔录的记载内容与现场、实物、照片、录像是否吻合。四是审查是否遗漏提取重要痕迹、血迹、物品,所提物品是否与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相符。五是若扣押物品还需审查物品的特征、数量与文件清单记载是否一致,及持有人,见证人是否签字确认等。

     (四)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鉴定意见系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解读,如:死因鉴定、DNA同一性鉴定、指纹鉴定、精神病鉴定等。在审查时,一是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质。二是审查鉴定所需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合法,有无被污染。三是审查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论证过程是否严谨,如对不同现场提取的尸块应分别鉴定。四是审查文书内容是否规范、作出鉴定的时间与送检时间是否合理、援引法律条文是否正确、鉴定过程分析与鉴定意见是否对应。五是审查是否告知案件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有异议等。当然,尽管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强,但对鉴定意见需在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加以采信,不能过分盲从。

     (五)强化对犯罪工具的审查。犯罪工具是命案的关键证据,往往遗留有血迹、指纹等信息,在认定案件事实、锁定作案人员上具有重大意义,作案工具问题可能会导致案件成为疑案、悬案。因此,针对犯罪工具,一是着重审查出处、形态、特征、提取地点、提取过程、提取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二是审查是否进行辨认。三是审查与死者伤痕是否吻合,与口供等证据是否相互印证。四是审查犯罪工具上附着的血迹、指纹等生物样本是否提取和送检等。尤其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多人持凶器杀害被害人,但嫌疑人均不承认被害人的致命伤是自己所为,可通过对各个嫌疑人所持的凶器进行甄别,分别与被害人致死部位的伤痕进行比对,进而锁定关键嫌疑人。

      三、以捕诉一体为依托完善检察环节命案办理

     (一)树牢科学的司法理念,引领命案办理工作健康发展。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强化人权保障、程序法治、证据裁判、无罪推定理念。牢固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和疑罪从无的意识,彻底祛除错误执法观。摆脱对口供的依赖,摒弃口供至上、由供到证和片面注重收集有罪证据的思维,切实树立由证到供、证供并举、证据至上的观念。

     (二)深化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彰显检察优势。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为命案的高质办理带来了制度优势,其整合了捕、诉两个阶段的功能,形成持续审查的动力和压力,并贯穿刑事诉讼始终,不再是 “各管一段”,需大力推进。尤其是命案的办理,通过捕诉一体,检察官需不断提高审前主导能力,持续跟进、追踪,密切保持与公安侦查人员的沟通,审查逮捕阶段必然要考虑到审查起诉环节的工作开展,及时提前介入,及早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问题,及时引导补查,为案件后续扫清障碍,有利于避免因取证不及时造成案件变成“夹生饭”。

     (三)做到三个必须,排除合理怀疑。一是无论客观性证据还是主观性证据,都必须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严重违背法定程序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对于存在一般违法或轻微瑕疵的证据,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二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必须核实,尤其是提出受到刑讯的情况必须核查,对嫌疑人时供时翻、关键证人翻证的情况高度重视,核实反复的原因、反复的情况与其他证据间的差异性。三是对嫌疑人的身份必须细致审查,杜绝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顶包”等情况发生。

     (四)健全录音录像制度,提升证据质效。录音录像制度具有保障人权、规范执法行为、固定证据、避免随意翻供、保护侦查人员免受不实指控等多重功效。命案中的录音录像应切实做到全面、全程、全部,如:讯问和询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办公区环境监控录像、现场指认时的录音录像、出入所健康检查录音录像等。一是同步录音录像要原始客观,无懈可击,要重点审查录制环境是否合法、录音录像中供述的内容是否和笔录记载一致、被讯问人的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语言表达是否流畅、是否有伤痕、有无保障其适当的休息等情况。二是对关键证人也应采取录音录像措施,避免证人翻证或因时过境迁证人遗漏重要情节。三是做好现场指认时的录音录像,其除了能在一定程度上还原案发现场外,还能再次佐证嫌疑人的作案过程。四是做好变动现场的录音录像、隐蔽性细节性证据发现过程的录音录像,实践中容易被忽视,应注意审查。

     (五)细化措施,坚持能动检察。一是健全瑕疵证据转化机制,对命案中存在的轻微违法或程序性瑕疵,应根据不同的证据类型,采取相应有效的补救措施消除证据瑕疵,转化为合法证据。如:补签名、补盖章、重新制作、侦查人员和专家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自行补充侦查等。二是重视听取律师意见,把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作为查微析疑、防范错案的契机,对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等意见的,高度重视,快速审查。三是落实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畅通在押人员的申诉渠道,强化侦查监督,杜绝非法取证,维护司法公正。四是深入开展司法救助,积极联合民政、教育、妇联、乡镇等单位对被害人及其家庭开展多元救助,解决入学、低保、医疗、残疾救济、心理等方面问题,展现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担当。五是完善陈旧命案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能处理的命案、长期积压未破的命案完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台账,定期梳理,长期追踪,杜绝因工作疏漏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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