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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研究
时间:2019-10-08  作者:何佩荣 丁统齐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摘要] 随着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和人权保障的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与刑罚执行各环节的监督制约愈显重要。作为刑罚执行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充分介入刑罚交付执行活动,确保刑罚交付执行依法进行,这是刑事裁判得以执行、罪犯得到惩处的关键。刑罚未交付执行、延迟交付执行或者交付执行不当,不仅罪犯得不到及时惩罚和改造,而且会带来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等问题,刑罚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从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刑罚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对待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工作,切实肩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

关键词:刑罚  交付执行  检察监督 

刑罚交付执行关系到刑罚执行的统一正确实施,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刑罚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起始环节,各级检察机关要抓好起点,从一开始就注意监督纠正该交付执行不交付执行等违法问题,切实把好入口关。强化对刑罚交付执行活动的监督,必须作为刑事执行检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始终坚持不懈地抓好抓实。

一、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的概念及类型

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是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确实交付监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法院负责执行的部门执行刑罚的监督。

其类型主要包括:1、对于裁决前已羁押的监禁刑罪犯,监督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余刑三个月以上)罪犯是否依法交付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监督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三个月以下)罪犯是否依法在看守所留所服刑;2、对于裁决前未羁押的监禁刑罪犯,监督法院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由看守所依法办理交付执行或留所服刑手续;3、监督判处拘役罪犯是否依法交付公安机关执行;4、监督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及适用禁止令罪犯是否依法交付司法行政机关执行;5、监督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决定和监狱决定两种)罪犯是否依法交付司法行政机关执行;6、监督附加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是否依法交付第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7、监督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否依法交付公安机关执行;8、监督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犯是否依法交付第一审法院执行

二、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的现行法律依据及理解

新《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刑诉法第253条一方面严格执行及时交付执行的规定,另一方面严格执行留所服刑适用的范围:(一)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以便移送罪犯,执行刑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加强责任意识,规范制作文书并按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向执行机关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二)按照刑诉法的规定,看守所代为执行有期徒刑的刑罚缩小至三个月以下,这一规定有利于缓解看守所当前的监室、警力不足与在押人员多,难以有效执行刑罚的矛盾,也使更多的罪犯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能够更好地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有利于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保证刑罚执行效果。从长远来看,缩小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比例,有利于羁押与刑罚执行的分离,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罚交付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人民法院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刑罚交付执行相关法律文书。修改后刑诉法第25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沿袭过去习惯做法的情况出现,不能在十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甚至仍有不及时交付执行超过一个月以上的情况存在。

(二)审前未羁押罪犯在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未及时作出收监执行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对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罪犯(因患病、怀孕等事由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判处实刑后,既未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或者留所服刑,也未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付有关机关执行,致使罪犯脱离监管普遍超过羁押期限。这极大地削弱了刑事判决的强制性和严肃性,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三)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不规范。由于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不能按时送达,交付执行的起止期限就不能确定,导致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工作脱节,执行机关对这些罪犯往往是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或人档均不见,因而无法对罪犯进行适时管理和监督改造。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外地法院未及时送达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本地司法行政机关无从知晓,甚至发生了不及时送达而延误的时间超过了正常交付执行情况下的矫正期限。

(四)刑诉法对刑罚交付执行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应送达检察机关的规定不明确。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但对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需要送达检察机关的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没有向检察机关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却无法依法对执行活动进行正常监督,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正常的秩序和安全。

(五)监督手段不力,缺乏保障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检察机关发现执行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但未明确规定这种“建议书”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也未规定监管或执行机关拒绝接受或拒不纠正错误时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受到严重削弱,使执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难以保障执行活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同时,检察机关发出建议书或通知书一般都是执行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事后监督,这就易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发现执行违法行为、难以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事前或同步监督,从而较大程度地滋生了刑罚执行中的司法腐败和侵害被执行对象合法权益的现象。 

四、加强和改进刑罚执行监督的对策 

(一)弥补立法缺陷,填补法律空白。针对我国目前在刑罚执行中立法方面的不完备,应尽快完善立法,使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有法可依,如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法院送达刑事执行通知书应当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等。在立法不及时的情况下,加强两高的协调合作,适时作出有效的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不完善带来的法律空白。

(二)建立科学工作机制,强化三大监督功能。强化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纠正违法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功能。建立检察人员与在押人员的随时约谈制度,全面掌握被监管人员的情况及是否有体罚虐待罪犯等违法情况,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效果。增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执行效力,对拒不纠正的应在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的处分权。大力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对发生在该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决不手软,以期达到警示效果,确保刑罚执行活动中的顺利进行。

()构建统一的刑罚执行信息平台。为打破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关间的信息壁垒,方便司法机关准确、适时掌握罪犯刑罚交付执行和执行信息,推动司法机关即时交流和检察机关动态监督、同步监督。建议将原来散见在不同信息系统中罪犯交付、接收、执行信息衔接起来,构建统一的刑罚执行信息库。推行案件集中管理平台,依赖该平台构建了全市范围的监外执行罪犯信息库,实现了对本地区看守所、监狱出所的监外执行罪犯的信息共享,推动了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动态监督、同步监督,提高了监督效率。

(四)畅通刑罚交付执行的控告、申诉机制。一是明确刑罚被交付执行人的救济权;二是建立约见检察官等制度;三是增设交付执行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可以直接规定法院应将执行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害人,接收机关接收后除了告知罪犯家属收押时间、地点外,还应告知被害人接收执行的情况。被害方认为交付执行违法,或者不应该交付监外执行而交付监外执行的,均可以向裁决机关提请申诉,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诉。

(五)强化交付执行相关机关的配合联系机制。建立关联机关的衔接配合制度,建立关联机关的定期检查制度,建立关联机关的定期通报制度,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互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互相监督。

(六)进一步加强法律文书公开。当前社会已经演变为信息社会,网络在社会生活的基础性地位已经广为普及,网络舆情对司法的影响越来越大。符合公开条件的法律文书必须公开,让网民知晓,特别是让那些同行为不同刑罚待遇的罪犯互相监督,并畅通申诉、控告渠道,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掌握和处置司法不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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