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首页         检察要闻         机构设置         人员信息          检务指南          检察活动         法律法规        统计总结
领导班子
检察微博
官方微博
检察微信
官方微信
视频中心
检察开放日
检察开放日
当前位置:首页>>理论探讨
浅议毒品案件的主观“明知”
时间:2018-03-29  作者:刘栋 杨国彪  新闻来源:原创  【字号: | |

摘 要: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普遍的共存关系,依照经验法则,当基础事实出现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推定事实也会出现,两者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只有极少数的情况例外。

关键词: 毒品犯罪;明知;推定事实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毒品犯罪行为人必须是主观上明知其行为违反我国刑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至少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行禁止性行为,才能构成相关的毒品犯罪。

    一、一般明知和特别明知的特点

刑法理论认为以上是“一般明知”,即常识性的明知。毒品案件在有的法条中对“明知”有特别明文的规定或者蕴涵特别内容,即规定了特定事项作为某种毒品犯罪的构成的主观要件,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这些事项,就不构成该罪。如第350条“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共犯论处;第355条前半段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也蕴涵着要求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明知”对方是吸毒人员,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果不明知而提供上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比如医生以为对方真的是需要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止痛而提供,就不构成此罪。以上我们称之为“特别明知”。鉴于毒品犯罪案件具有相当的特殊性,给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留下了较大的争议空间,也给一些贩毒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严重制约对贩毒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主观“明知”在司法实践中的思考

法官采用事实推定明知,即根据案件中已存在的事实,运用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从而推断出被告人主观上的故意内容的存在与否。如持毒人即使不知毒品纯度是多少,也不知是海洛因还是冰毒,但只要有证据证明以下事实的存在,再加上考虑一些环境因素和主体因素,即可推定其主观上明知:(1)如行为人采用体内携毒,或隐匿于衣服鞋子的夹层、水果及各种器皿等别人不易发现的地方,即采用高度隐蔽的持毒方式。如某市检查站查获一运输三合板的汽车,发现这些三合板中间被镂空成鞋掌形,内放用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最终法院认定行为人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贩毒,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2)行为人以高度诡秘的交、接货方式将毒品放在人迹罕至的地方或者特别隐蔽的场所,确能证实毒品系其所放;(3)在口岸、机场、车站、码头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执法人员要求行为人申报非法物品、其他疑似毒品和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并告知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如南亚某国女子在机场因行为可疑被海关检查,查出其随身携带的皮包夹层放有高纯度的海洛因,法院推定其“明知”,判处刑罚;(4)行为人虽称毒品系他人所有,不知是毒品而代其保管或者运输,但领取了高额的报酬,从常识即可推定行为人系主观上具有明知;(5)行为人逃避检查,检查时逃跑或者在检查中将其所携带的物品丢弃,或不讲明自己的具体住址和真实姓名的;(6)以虚假地址或者假冒他人身份办理托运手续,从其托运的货物中查获毒品的;(7)行为人有毒品犯罪前科,对毒品的认识能力都较常人有着更直接的感受或经验,如果毒品由行为人实际占有和支配但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可推定其主观上的明知。同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本身进行贩卖毒品犯罪活动,在其身边、住处被查获毒品,即可推定这些毒品是用以贩卖,而不是单纯的持有;(8)在其住所或租用的房屋、旅店中查获毒品,同时有证据证明房间钥匙由其独有;有住宿登记或租房协议,房主的证言证明其有使用权,可认定明知;(9)在其住处搜出分装、加工毒品的天平秤、千斤顶、包装袋等,同时查获毒品的;(10)从毒品或毒品的包装物上检出该人的指纹。当然,推定明知是一种从客观到主观的推定,它必须是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事实之上的,而且该基础事实必须是客观、真实。推定明知还必须结合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比如年龄、文化程度、智力发育等情况,因为这些情况都可能影响到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理解。推定明知不是凭空猜测,一旦推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明知。而且,要允许被告人对基础事实进行解释。这种解释不是把举证责任强加给被告人,而是给其一种辩解的机会和权利,也有学者认为这是“举证责任的转移”。行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才能推定为明知。

    三、国际上对推定明知的精神

这种做法在国际上也是通行的,而且有国际公约依据。英国1994年《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有好几条规定体现了这个精神。警察在犯罪嫌疑人身边或住处查获了可疑的物品或是可疑的材料,就有权要求当事人对有关情况做出解释。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或不能够合理解释,可推定他对持有物品性质有概括的认识,也就是明知这个东西是毒品,当然他不一定知道它的纯度含量、纯度。联合国19881229日在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第六次大会上通过的、我国批准签署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本条第一款所列罪行的知情、故意或目的等要素,可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加以判断。”也就是说,允许根据查明的客观行为推断出主观故意的内容,这种推断不应被认为是客观归罪。

我国《刑法》对认定故意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没有任何规定,也未作任何约定,为此给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留下了较大的争议空间。因而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较多地出现了抓而不能捕、捕而不能诉和诉后判无罪的情形,给一些涉毒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为社会稳定及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埋下了隐患。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