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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突出数据分析及经验做法
时间:2018-03-29  作者:郑坤 张洪齐  新闻来源:原创  【字号: | |

一、办理情况

2016年以来,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未成年人系被害人的案件6571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共计4146人。其中,被害人年龄最小者为2岁,最大者为17岁,而犯罪嫌疑人最大者73岁,年龄最小者14岁。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不可逆转、不可磨灭的严重伤害,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突出特点

1.涉案罪名相对集中。该类案件罪名集中表现为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其中,强奸类的比例占所受理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案件的50.76%,猥亵类的比例占所受理未成年人案件的 12.3%,前者多于后者。

2.幼女被侵害现象突出,但幼童被侵害案件比例也逐渐增多。在41起案件中,被害人为10岁以下的有11人,年龄最小者为2

3.熟人作案比例高。该类“熟人”一般为未成年被害人的亲属、邻居、教师等。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就与被害人认识,接近被害人的机会较多,凭借特殊的优势、身份和地位,犯罪行为更易得手。如:41起案件中,有2名犯罪嫌疑人系教师。如:孙某猥亵儿童案中,孙某利用教师身份,猥亵3名就读于幼儿园的幼儿,两年内多次、反复作案,直到一名被害人无意之间告知家长后才案发。又如:刘某某强奸案中,刘某某因怀疑妻子有出轨行为,为泄愤,强奸其继女。

4.留守儿童缺乏有效监护,更易遭受性侵。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打工难以对他们照料,多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照管,此种隔代监管又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由于监管不到位、防范意识差,作为弱势群体的留守儿童更易遭受性侵。个别案件中,被害人在遇到性侵后,由于孤立无助、受到威胁和欺骗,往往不敢声张、忍气吞声,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如:王某某被强奸案中,王系留守儿童、限制行为能力人,一年内多次受到同村68岁的刘某性侵,怀孕5个月后被亲属发现才案发,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5.取证难、主动报案少。性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多发生于当事人之间,大多无目击证人,证据上存在“一对一”的情况。且,由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一些被害人由于年幼,不懂得寻求法律的救济。一些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落后思想多不愿报案、不主动报案,导致间隔时间长,取证困难,甚至证据灭失,侦破难度加大。如:在张某强奸案中,经侦监部门审查,证据存在多处瑕疵和薄弱环节,但该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且案件有进一步侦查的空间,后对其适用附条件逮捕,经侦监部门大力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案件证据才补充完善,现已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6.部分学校的教育管理现状堪忧。该类案件中,发生在校园或被害人是学生或犯罪嫌疑人是教师的案件有3件。学校的管理存在漏洞和短板,管理手段落后,跟不上时代节奏,教育主管部门忽视对学生和教师的心理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现状令人担忧。如:周某强奸案中,73岁的周某系学校工地上的看管人员,其以借钱给被害人为由,在其临时居住的工棚内多次与在校生张某发生性关系,在校园内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在孙某猥亵儿童案中,案发幼儿园便是其一人筹办,且属无教育资质的“黑学校”。

7.通过网络媒介引发的性侵案件明显增加。今年,该类案件多达3起,如,王某猥亵儿童一案中,王某猥亵其亲属4岁的男童,之后将照片发布在微博等社交网络上,后被群众举报至网警处案发,该案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8.无专业的机构对被害人的心理创伤进行治疗、干预。性侵对于未成年人带来的不仅是生理上的损害,还有心理上的折磨,如长期做噩梦、不敢上学、不敢接触陌生人、恐惧、抑郁等,长大后也可能出现较多问题,可能终生生活在性侵所带来的阴影当中。由于缺乏专业的心理治疗队伍,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普遍缺乏科学、有效、专业的心理疏导、心理治疗,完善心理救治措施已迫在眉睫。

9.不注重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存在“二次伤害”现象。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不注重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不注重固定“第一手”证据,导致证据存在瑕疵和缺陷。为弥补工作漏洞,反复调查,反复询问被害人及其家属,甚至邻居,使得被害人及其家属不断回忆被性侵的过程和细节,忽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隐私、名誉和情感的保护,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经受国家权力和社会舆论的“二次伤害”。

三、经验做法

1. 立足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我院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加强案件侦查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强化证据收集,通过同步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现场指认、辨认等“第一手”证据,此举不仅能保障证据的客观真实避免证据流失,也能避免嫌疑人随意翻供和证人翻证,更能减少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 “二次伤害”。提高办案效率,对此类案件实行快捕、快诉、快判,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大力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蔓延。

2.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在充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微博、微信、电视、编发宣传手册、法制进校园、进课堂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保护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尤其是强化监护人对幼童的监护意识,2016年以来我院检察人员到全县各中小学宣讲40余次,宣讲覆盖10000余人。

3.强化监督职能,积极促进完善未成年人社会管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提出纠正措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如:促进相关部门规范文化娱乐场所,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加强留守、闲散、流动、刑释解教、服刑在教人员子女等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

4. 开展刑事救助,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构筑防护墙。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人通过倾听、引导、建议等专业的心理疏导方式,结合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人际关系等关键要素,帮助他们重新树立健康良好的心理秩序,避免发生情绪失控、再入极端的严重后果。针对刑事案件中涉及需要救助的特困未成年人,我院及时组织检察官深入调查走访,了解清楚特困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迅速落实救助工作,确保他们生活正常、上学正常、成长正常。2016年以来,我院已对11名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救助,共计发放款项6.5万元。

5.部门联动,形成保护合力。我院多次与司法局、关工委、团委等部门召开联合会议,共同商讨对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议题,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教师代表、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座谈活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从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大局出发,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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