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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织金一男子帮人“跑分”洗钱,最后跑进法网
时间:2024-04-12  作者:  新闻来源: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跑分”一词高频出现。从字面意思上来看,“跑分”就是让钱跑起来,实质是一种“洗钱”行为,即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替他人代收款再转入指定账户,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渠道。犯罪分子通过这种方式,将上游犯罪赃款在多个银行账户间频繁转移、分散资金,设置重重障碍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和打击,使得非法所得难以被追踪。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初,潘某某经康某某(另案)介绍,提供银行卡给上线“跑分”,并承诺提供一张银行卡可获利2万至3万元,潘康二人商定平分违法犯罪所得。同年5月11日,通过康某某介绍,潘某某将其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上线”接收资金,该银行卡关联多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52万余元人民币,其中12万余元转入潘某某银行账户。后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提起公诉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依法判决

织金县人民法院经审查,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结合本案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情况,依法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跑分”行为看似“小恶”,实则“大害”。上游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部分群众风险意识薄弱和贪图小利的心理,以招聘兼职和赚快钱为噱头,诱导其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等来接收和转移赃款,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帮助犯罪分子将赃款分流洗白,增加司法机关追查资金流向的难度。广大群众切勿为了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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