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8月中旬至2023年10月期间,张某为搭设远程操控设备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获利,向伍某某(2008年6月2日出生)、彭某某(2009年6月8日出生)、龚某、李某某收购手机卡,伍某某等人为找电话卡卖给张某,在织金县第一小学、第三小学、第五小学、第七小学、第八小学附近,以向小学生借电话手表打电话为由趁其不备将电话卡取走,后将窃取的20余张电话卡,以350元每张的价格卖给张某。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非法收购电话卡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开庭审理,织金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