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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布〡警惕新型诈骗!电诈团伙盯上了“儿童电话手表”
时间:2024-04-03  作者:  新闻来源: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现在,不少家长为了与孩子方便联系,给孩子们购买并佩戴儿童电话手表。殊不知,获卡渠道受阻的电信诈骗人员,唆使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工具人”,将黑手伸向了数量庞大且防备心薄弱的低龄儿童群体。


张某“帮信”案

近日,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8月中旬至2023年10月期间,张某为搭设远程操控设备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获利,向伍某某(2008年6月2日出生)、彭某某(2009年6月8日出生)、龚某、李某某收购手机卡,伍某某等人为找电话卡卖给张某,在织金县第一小学、第三小学、第五小学、第七小学、第八小学附近,以向小学生借电话手表打电话为由趁其不备将电话卡取走,后将窃取的20余张电话卡,以350元每张的价格卖给张某。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非法收购电话卡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开庭审理,织金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心存侥幸将犯罪黑手伸向涉世未深的青少年群体,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请各位家长告诉孩子,切勿将手机、电话手表等通讯工具外借给陌生人,如若丢失,应立刻挂失,一旦被犯罪分子利用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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