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放火罪对朱某某批准逮捕。
经审查查明:2024年2月13日,朱某某因心情不好,加之生活不顺,萌生极端思想,其在途经织金县绮陌街道中营村化槁林组路旁时,明知在公共场所实施放火行为足以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的情况下,仍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地上的树叶,并把点燃的树叶放置于一堆干叶中引燃。当该火自行熄灭后,又继续步行至化槁林组丫口上一山坡处,再次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地上的干草等易燃物,在火燃起后朱某某逃离现场,后该火势被附近祭祖的人员发现,协同护林员将该山火扑灭。经审查认为:朱某某故意放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放火罪,织金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以涉嫌放火罪对朱某某批准逮捕。
此前,据织金公安发布消息:2024年2月13日16时许,绮陌派出所接到报警称:绮陌街道中营村化槁林组有人在山上放火。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组织警力赶到现场查看情况,通过对焚烧现场进行勘察及走访调查,民警初步认定是人为放火烧山,绮陌派出所立即将此事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生活中难免会有不如意的时候,遇到问题要选择正确的方式解决,理性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火焰无情,火势难控,放火害人害己,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深刻汲取森林火灾教训,牢固树立常年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违规野外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发生。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祖国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