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
用于犯罪所得资金的转移
一男子仍然提供“帮助”
赚取“好处费”
结果被判刑了!
2023年4月6日,向某明知上线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给上线转账,涉案流水共计22.1302万元,关联诈骗案件两件,被诈骗资金10万元。其中,向某在上线的安排下通过转账、取现、套现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转入的被诈骗资金7万元全部转移,获利1104元。
提起公诉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向某明知上线资金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依法审判
织金县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