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贵州省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有关工作情况,发布6起典型案(事)例,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诉罗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具体如下: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诉罗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伙同他人(另案)在织金县珠藏镇凤凰山处采用夜间照明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4只,被织金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猎捕的4只动物分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1只;被列入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普通鹌鹑、红翅凤头鹃、池鹭各1只,共计经济价值人民币7000元。期间,被告人罗某致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1只、国家“三有”野生动物2只死亡,存活的池鹭已被公安机关放归自然。案发后,罗某家属代其缴纳了涉案野生鸟类的鉴定费人民币4000元。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获悉该案线索后,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向织金县林业局、珠藏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规范野生动物管理,并监督织金县森林公安局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
该案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织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罗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遂将该案立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依法履行了公告程序,公告期届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2月31日,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罗某赔偿其非法猎捕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6500元。
2020年1月14日,织金县人民法院在案发地织金县珠藏镇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罗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织金县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当庭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其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6500元。被告人罗某当庭服判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庭审中,检察机关结合庭审指控的犯罪事实,围绕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参与旁听该案的群众增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法治意识。
此后,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后续跟进监督,牵头组织织金县人民法院、织金县林业局到案发地实地回访,了解到织金县林业局、珠藏镇人民政府已经建立完善了野生动物相关保护机制制度、加大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当地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得以提高,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基本杜绝。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针对行政机关监管漏洞,及时督促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予以打击。通过促成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以案释法给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提升了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意识。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判决执行和整改情况跟踪回访,有效促进对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